问题 | 刑事拘留 |
释义 | 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权决定拘留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对刑事案件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现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第61条第4、5项规定的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拘留决定。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同级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要按规定分别报告;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本辖区之外的人大代表,则应委托该代表所属地区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履行报告事宜。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出示,然后责令被拘留人签名。执行拘留的公安人员遇到抗拒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经过讯问,认为被拘留人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收集的证据达不到逮捕条件的,拘留的法定期限届满,应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别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拘留如果超过法定羁押期限,被拘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解除拘留,释放被拘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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