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 |
释义 | 1985年1月18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共8条。《暂行条例》规定在工会系统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以上各级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门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和车间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设不脱产的劳动保护检查员,规定了市总工会以上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主要职权、职责以及考核申报和任命程序。《暂行条例》适用于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它的发布施行对于保障职工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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