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由证明 |
释义 | 同“严格证明”相对称。自由事实无须按照严格的法庭调查程序和某些证据规则的限制,法官自由裁量就可以认定的证明活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理论的术语。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之说,最初,是1926年德国法学者迪茨恩首先提出,后经日本法学者小野清一郎结合犯罪要件理论加以发展起来的,至今,已流行于大陆法系各国、日本、台湾省法学界为普遍说法。属于自由事实的有以下几类:(1)被告人的品行、文化程度、生活情况、个人经历、家庭情况及犯罪后表现等;(2)程序法上的事实。例如:不起诉事实的有无;起诉应否受理;有无管辖权;法官、陪审官回避原因的事实;证人拒绝作证原因的事实;拒绝鉴定人原因的事实;不到庭理由是否正当的事实;是否应改变强制措施的事实等;(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事实。对这几类案件事实和程序事实有关的证据,不必经正式的严格审判程序审查,而由审判官自由裁量,决定取舍,并据此对有关事实加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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