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院长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之一。负责领导该院审判工作、司法行政工作及其他工作。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民主集中形式,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并担任审判长参加某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审核签发法律文书;依独立审判原则,对本院审判的案件负责;并有权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负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的规定: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被任命为副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由上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外,得连选连任。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院长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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