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释义 |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之一。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追诉、审判的刑事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已受到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的立法、司法活动的高度重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规定:“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并应确保对少年犯作出的任何反应与罪犯和违法情况相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法,并在实际中得到充分运用,形成了相当完备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案件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而受到刑事追诉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但在一些章节中有这一方面的内容;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具有一定特殊性:在立案阶段,在接受、处理立案材料时,如果发现有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就应当将其出生的年、月、日作为审查的重点。在审查立案的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的同时,还应查明未成年人是否被教唆犯罪,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经历以及生理、心理特征等有关未成年人的材料,只要对认定案情有意义的,都要进行查证。经过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可将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作出适当的处理,或通知其监护人严加监护、教育,并且要协调有关各方,落实帮教措施。对符合立案条件的,除与其他案件一样办理立案手续外,还应将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予以注明。在侦查程序,根据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原则,应注意贯彻全面审查原则,扩大侦查范围,不仅要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调查,而且还要对案件事实之外的有关情况调查;慎重适用强制措施;采用适当的传唤讯问方式。在起诉阶段,应当注意以下事项:贯彻全面调查原则;起诉的组织、人员专门化;做好不起诉及其后续工作;起诉书的内容要全面周详;在审判阶段,应作到审判组织专门化;法庭审理应保持既严肃、又平和的气氛;切实贯彻未成年人案件的各项诉讼原则;应当直接审理。在执行阶段,应注意与成年罪犯分离关押;要注重思想改造;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注意发挥多方面的作用,形成公、检、法机关、执行机关及家庭等方面的教育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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