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日 |
释义 | 人民法院同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日期。期日的特点:(1)期日为指定期间的一种。法律对期日不作规定,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2)期日的开始时间具体,终止的时间不确定,何时终止,取决于诉讼活动是否完成。(3)期日可以变更。期日为指定期间,属于可变期间范畴。变更期日,即在指定的期日开始之前,因审判员或者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在原定期日不能进行诉讼行为,因此而取消原定期日,另定新的期日。期日的延期,是在指定的期日开始后,没有进行或者未进行完毕的原定诉讼行为,因而延展期日。例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遇有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或者因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理;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等,应延展期日。期日是人民法院会同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完成某一诉讼任务的时间。严格遵守期日,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民事审判质量,及时审结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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