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就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涉及的若干问题所作的司法解释。1984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下发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参照执行。《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积累的经验,提出13个部分,共计82条意见。该《意见》比较详细、具体,对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完善的功能,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1)管辖问题,共9条包括名人要案、双方都是现役军人、被监禁、被劳改或被注销城市户口的人的案件,合并审理的和移送的等几种案件的管辖。(2)诉讼参加人问题,共12条,包括当事人的更换、追加,法定代表人的确认,第三人参加诉讼,无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查阅案卷材料,遇有当事人死亡的诉讼中止等。(3)调解问题,共5条,包括可以不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书拒收的处理,无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结案方式。当事人不出庭的离婚案件的处理,调解结案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处理。(4)证据问题,共4条,包括收集和调查证据,证据材料摘抄,如何运用定案的主要证据等。(5)强制措施问题,共5条,包括拘传的程序,拘留的程序,罚款的适用。(6)起诉与受理问题,共8条,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立案时限的计算,起诉状审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和好或撤诉,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离婚案件,不属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等问题。(7)普通程序问题,共6条,包括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裁定中止又恢复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的一审终审又确有错误的案件,法律文书的补正,补充判决的制作等问题。(8)简易程序问题,共3条,包括适用简易程序的7种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应注意的问题,人民法庭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9)特别程序问题,共2条,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具体程序,对确认的精神病人无须经法院宣告其无行为能力。(10)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问题,共8条,包括上诉或申诉的代理,重审和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及合议庭的组成,宣判的方式,提审、指令或自行再审裁定的制作,对确有错误的原审判决的撤销方式,自行再审的案件,共同诉讼案件的上诉,双方当事人都上诉的案件。(11)执行问题,共7条,包括执行的标的,执行的步骤,对妨碍执行的案件人的处理,执行中发现确有错误的处理,被执行财物被毁损、变卖、转移、灭失后的对策。(12)审理涉及港、澳同胞案件的问题,共5条,包括这类案件的管辖,授权委托书,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书面意见的公证诉讼文书的送达,要求离境当事人的担保。(13)涉外诉讼程序问题,共8条,包括涉外案件的起诉与管辖,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无法出庭而提供的书面意见的公证、认证、证明,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涉外案件的诉讼保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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