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类议员 |
释义 | 泰泰国宪法规定的一种议员制度。泰国1952年宪法规定:在10年训政期间,议会的议员分为两类。第一类议员通过选举产生,任期5年;第二类议员由内阁提名,国王任命,任期十年。两类议员具有相等的权限。该宪法还规定:宪法颁行5年后,凡有半数以上的选民受完小学教育的府,都应按比例增选第一类议员,并且相应地减少第二类议员,到1960年,将通过选举产生全部议员。1958年3月议会补选时,第一类议员的席位已增至186人,第二类议员的席位已减至97人。1958年10月,泰国发生政变,1952年宪法被废除。1959年1月28日,泰国国王颁布了一项临时宪法,规定成立一个由国王任命的240名议员组成的制宪议会,负责起草宪法和行使法权。1977年的《泰王国宪法》规定,国王根据国家政策委员会的提名,在有泰国血统的泰国籍人中任命不少于300,不超过400的议员组成议会。第二类议员成为议会的主要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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