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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二审程序
释义

第二审程序

上诉审程序之一。上级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理所依据的法定程序。在两审终审制度下,第二审程序是一般案件的终审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合法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二审裁判的审判程序。刑事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对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维持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或证据不足的判决和裁定,督促第一审程序依法进行,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审程序以合法的抗诉、上诉为前提。如果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案件就不会进入第二审程序,因而第二审程序并非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程序包括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期限、方式;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二审程序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等方面的内容。有权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有:(1)上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包括: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如果对刑事部分没有人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不影响判决、裁定中刑事部分的生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抗诉机关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对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提起抗诉,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表现形式。第二审程序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全面审查原则等特殊的诉讼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二审法院在审判案件时,要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既要审查一审判决中已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其中没有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既要从实体上审查一审判决的正确性,又要从程序上审查一审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要对已经提出上诉的那部分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又要对没有提出上诉的那部分被告人的判决内容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刑罚。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程序的重要原则,适用于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也提出抗诉、上诉的,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上诉不加刑的核心问题是不得加重刑罚。所谓不得加刑,是指:不得提高刑种等级;不得增加刑种数量;不得增加同一刑种的刑期或罚金的数额;不得改死缓为死刑立即执行;不得撤销缓刑,改判实际执行刑;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既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部分罪的刑罚(参见[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我国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和判处死刑的案件外,第二审程序是终审程序,根据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具备法定情况时可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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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