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钱与借条时间不同以哪个为准 |
释义 | 一、借钱与借条时间不同以哪个为准 1.当借钱的时间和借条上记载的时间不一致时,实际的借钱时间将被视为准确的时间。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第六百六十八条指出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包含借款的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若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因此,在出现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时,以实际借钱时间为准。 二、借条无效情形分析 借条在以下情况下会被视为无效: 1.当借款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时,例如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这种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借款人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2.如果借条是在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例如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那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3.如果借条的主体存在瑕疵,例如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且其行为能力存在缺陷,那么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会受到质疑。 4.如果该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合同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将视为无效。 ![]() 三、汇款时间与借条一致性 1.实际汇款的时间与借条中记载的借款时间应当是一致的。 2.如果借款时未立即书写借条,而是在事后补写,那么在补写借条时也应注明实际的借款时间,如果借条已经写好但对方一直未实际借款,那么出借方也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借款纠纷常因时间、借条有效性等问题引发。遇到类似情况,请及时咨询律师,避免陷入法律困境。法律网,你的法律小助手,随时为你解答疑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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