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事不再议原则 |
释义 | 在同一会期中不再重复审议议会(代表机关)已经讨论表决过的议案。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和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机关的议事规则之一。如科威特宪法第109条规定,在同次常会期间,议员提出的法案已被国民议会否决,不得再次提出。但通常有3个例外,一是在实行两院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下议院业已通过,但遭上议院否决,而下议院仍可以再次讨论表决的议案;二是问题相同但内容不同的议案;三是关于程序的动议被否决后,如关于散会、休会、限制辩论、即行表决、交付委员会、继续讨论等动议,而大会进行中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否决原动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该动议得再次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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