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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侦查终结
释义

侦查终结

侦查机关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侦查终结是侦查的结束程序。其任务是根据侦查的结果对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包括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以及是否应受刑事处罚的全部事实和情节;(2)证据确实、充分;(3)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和认罪表现或者否定犯罪的根据等,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诉的条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对于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同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国家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提出提起公诉的意见的同时,可以提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如果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将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侦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交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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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