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羁押期限 |
释义 | 法律规定的在侦查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限制。分为拘留羁押期限和逮捕羁押期限。(1)拘留羁押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拘留羁押期限从拘留之日起算。(2)逮捕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按照以上规定延长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的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逮捕羁押期限从逮捕执行之日起计算。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逮捕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逮捕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人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顺延羁押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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