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权法的经济分析 |
释义 | 美国经济分析法学代表人物R·波斯纳在主张。他认为侵权法的目的有二:(1)损害事件虽已烬去,但为了不使经济损失加给受害人,仍需要加害人赔偿。否则就会成为对加害人的鼓励。(2)更重要的,在于提醒社会防止和减少以后此类事情的发生,避免对整个社会造成经济效益的损害。波斯纳在讨论侵权法问题时,对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的区分,提出独立的见解,按他的观点,在总体上这种区分并非富有成效,因而往往不是必要的。不少被认定故意的侵权行为中,故意因素极不明显。只有当加害人知道、尤其从过去的丰富经济中预见到,假使他采取了足够预防办法就可避免损害,而他偏不这样做的时候,才能说他是故意的。不过,在那些同故意犯罪很接近的行为(诸如侮辱、殴打、侵占等侵权行为)中,则应当强调故意这个主观因素。因为这类行为完全不是两种合法交易之间的冲突,而是亦裸裸的财产侵犯或转移。它与市场上的自愿交易完全不同,并违背低成本交易原则,其负效益性非常明显。对侵权行为中的过失因素,波斯纳认为:一个人为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失,事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这就是为了避免可能的侵权行为将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而付出的较少成本。在此种情况下,显然采取预防措施是有效益的,而未付成本的过失行为是负效益的。所以,实施过失侵权行为的人,就要在事后付出这笔成本甚至高出这笔成本的金钱,即进行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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