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民委员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设立。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得到适当补贴。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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