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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解释
释义

司法解释

(1)通常指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解释的法律根据。根据《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国司法解释机关只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的范围只限于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司法解释的内容不应与法律原则相冲突,也不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创制新的法律规范,而应当彻底贯彻法律规范的立法原意,这种解释属于正式的规范性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即使是对某一案件的批复,也适用于一切同类案件。按照解释机关不同,司法解释又可分为:(1)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规范问题所作的解释。(2)检察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规范问题所作的解释。(3)联合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时还包括公安部、司法部等)对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规范问题所共同作出的解释。这种“联合解释”对协调全国的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有时最高司法机关也可用转发下级机关或其他机关的意见或规定的形式作出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最高司法机关解释的形式主要有:解答、解释、规定、公告、意见、标准、通知、批复、答复、复函等。制定司法解释虽然不像立法那样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但也需经一定程序,以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和权威性。其中最重要的程序是应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发布施行。最高司法机关的业务部门结合业务工作,以本部门的名义所作的批复等,对指导业务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但它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由它所解释的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决定,即所解释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什么时间的行为,司法解释也就适用于什么时间的行为。为了维护判决、裁定或司法决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在司法解释中往往规定它只适用于公布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改变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1)解释权的专属性原则、司法解释权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立法机关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出现原则性分歧时,作出解决分歧的权威性解释;(2)维护法制的统一协调原则,即进行司法解释,应忠于法律所体现的立法原意,并不得与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或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3)及时与慎重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对应用法律中产生的问题,及时作出解释,又要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使解释正确、合法,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4)规范性原则,解释应明确具体,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解释的方式程序应合乎法律要求。(5)广义上,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针对具体个案在判决、裁定等司法文书中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说明,也属司法解释范畴,但这种解释只对该个案有效,属个别性解释,没有普遍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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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