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居住资格公民成为选民所必须具备的居住期限条件。大多数国家都有居住资格的规定,其内容各国有所不同,例如,法国和比利时都规定居住资格为在固定住所居住6个月以上;新西兰和日本都规定选民的居住资格为在固定住所居住3个月以上;马拉维规定选民的居住资格为在国内连续居住2年以上;挪威规定选民的定居资格为10年;美国各州的规定不一,规定须居住1年者36个州,6个月者11个州,2年者3个州。中国民国元年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定居资格为在选举区内住满2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民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规定选民的居住资格的缺点是限制了新入国籍者、迁入新地区者、到处流动者等的选举权。其优点是:有利于选民登记的稳定性以及选区划分的准确性,可以避免选民重复投票的可能性,可以加强选民对选区以及候选人情况的了解,增强选民在选举中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