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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巴巴多斯宪法
释义

巴巴多斯宪法

巴巴多斯现行宪法。1966年11月30日生效。主要内容: (1)巴巴多斯是英联邦内的独立国家;英国女王是国家元首,由她任命的总督作为代表。(2)两院制议会行使立法权。参议员21人,由总督任命;众议员24人(1981年后为27人),由普选产生。每届议会任期5年。(3)总督行使行政权,任命一位最能得到众议院多数支持的众议员(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各部部长,任命一位最能得到不支持政府的多数众议员支持的众议员为反对党领袖。内阁(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集体对议会负责。枢密院是总督主持的咨询机关,其成员由总督与总理协商后任命。全国划分为11个区和1个市(首都布里奇敦),受中央政府直接管理。设立司法、公共、治安和特别服务委员会。(4)司法制度以英国习惯法为基础。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行使司法权;上诉法院是巴巴多斯最高级的法院,进一步上诉可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由总理同反对党领袖协商后任命。(5)国家保护公民不受奴役、强制劳动、非人待遇和种族歧视,保障公民人身、住宅和个人财产不受侵犯;公民有信仰、言论、集会和迁徙的自由,年满18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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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