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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博戏赌财物
释义

博戏赌财物

唐朝以杂戏为名目进行的赌博犯罪活动。《唐律疏议》在解释“博戏赌财物”时说:“共为博戏,而赌财物,……谓举博为名,总为杂戏之例”。因“博戏赌物物”易于诱发犯罪,影响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故《唐律·杂律》规定:“诸博戏赌财物者,各杖一百;赃重者,各依己分,准盗论。”同时又规定:操纵赌博,或通过赌博取利及合谋赌博者,都“各依己分,准盗论。”但“不得财者,杖一百”;赌饮食者,不坐罪。宋初因袭唐制,在《宋刑统》中有相同规定。元律规定有所变化,赌博财物者皆杖七十七,钱物没官。有官者,罢现任。开设赌房之家,罪亦如之;再犯,加徒一年”。明律、清律因循元制,只改赌博者,“皆杖八十,……职官加一等。”其余无所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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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