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波多黎各自由联邦宪法 |
释义 | 1950年7月3日美国国会通过第六百号公共法,宣布波多黎各成为美国的一个“自由联邦”,可自行制定宪法,实行自治; 1951年6月4日,波多黎各通过公民投票赞成该法,同年8月27日选出92人组成制宪议会,负责制定波多黎各自由联邦宪法;1952年3月3日,制宪议会制定的宪法由公民投票通过,同年7月3日经美国国会批准,成为现行宪法。主要内容有: 1952年7月25日,波多黎各正式取得“自由联邦”地位,其自治权在国防、外交、制币、邮政、海关等方面受一定限制;波多黎各公民亦为美国公民,得自由进出美国,在波多黎各的美国公民享有与当地居民相同的特权与豁免权;波多黎各内部事务不受美国国会的控制和干预;波多黎各常驻美国众议院专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波多黎各不能作为州参加美国总统选举,但在美国各州居住的波多黎各人能以个人身份参加美国大选;波多黎各与美国之间不设关税,除咖啡外的任何外国商品输入波多黎各所付关税与输入美国一样;波多黎各实行与美国一样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金除外;不分种族、性别、肤色、出身、社会地位、宗教和政治信仰,18岁以上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实行直接、平等和普遍的选举;参、众两院制议会为立法机构,参议员27人,众议员52人,任期均为4年;议会每年1月召开例会;总督为最高行政官员,内阁各部部长协助总督行使行政权;总督须年满35岁,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总督兼任武装力量总司令,负责执行法律,在议会例会上作关于财政情况的报告并提出预算建议;内阁部长由总督提名、经议会批准,内阁由内务部长主持;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区法院和37名市法官;最高法院由7名法官组成,7名法官及其他各级法院法官均由总督任命;由美国总统任命的2名区法官和1名检察官代表美国联邦政府的利益;案件最高可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宪法的修改不须经美国国会批准,但波多黎各的宪法必须同美国宪法中“可适用”的部分、美国联邦关系法和第六百号公共法相一致;修改案由波多黎各议会以2/3多数赞成后,经选民的多数票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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