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波兰选举制度 |
释义 | 根据波兰共和国宪法和有关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波兰公民,都有选举权;年满21周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精神病患者和依法被剥夺公民权利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采取直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按照平等原则参加投票。在议会和参议院选举之前,要设立全国选举委员会、地区选举委员会和选区选举委员会。各党派、社会组织和团体的中央机构的代表,组成全国选举委员会;各党派和组织的省一级机构的代表,组成省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各党派和社会组织推荐和商定的候选人,提出全国性和地区性议员候选人名单。全国性议员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议员总数的15%,参加等额选举;地区性议员候选人参加差额选举。如果一个选区的选民参加投票者未超过选民的半数,或一个选区的候选人得票无一超过选票的半数,或全国性候选人得票未超过半数,则需重新选举。参议院实行自由选举,对参议员候选人不进行事先的资格审查。49个省中每省有2个参议院席位,凡征集到3 000名选民签名者都可以参加竞选。华沙市和卡托维兹市另加1个席位。地方代表会议也实行自由选举,对候选人不进行事先的资格审查。波兰共2 500个乡、镇、市,划分为47 988个选区。居民不到4万人的乡、镇,每个选区选一名代表,居民在4万人以上的乡、镇、市,每个选区选出5~10名代表。凡征集到3000选民签名者,都可以参加竞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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