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提起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自诉人提起自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自诉人、被害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3)具体的诉讼请求;(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的时候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人民法院收到自诉人的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应即按受理条件进行立案前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立案审理,并告之自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迅速通知自诉人,并告知不受理的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