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诉案件 |
释义 | “公诉案件”的对称。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就不予追究。但对于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私人财物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轻微包括案件的罪质轻微和情节轻微。罪质轻微是指案件中的行为触犯的罪名较轻,如果触犯的罪名是罪质重的罪名,不论情节如何,危害都是很严重的。情节轻微主要是指案件的情节形成的危害性小,虽然行为触犯的罪名是罪质较轻的罪名,但情节严重或恶劣,其危害性必然也大,也不属于该类自诉案件。二是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害人在追诉时,处于原告地位,应负举证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具体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此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应具备下列限制性条件: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4)公诉转为自诉的案件。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并且新增加(3)、(4)类自诉案件,目的在于保障被害人的控告权,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被害人告状无门问题;同时,也可以促使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积极追诉犯罪,避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现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自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审判自诉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参照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与公诉案件相比,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有以下特点:(1)人民法院审理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执行,不得上诉;(2)人民法院审理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双方和解或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合法时,应当准许。凡属自愿和解或撤回自诉的案件,如果没有新事实、新证据,不得就同一犯罪行为再行起诉。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3)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通常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但是对于被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而提起自诉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4)人民法院审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参见[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反诉一经成立,人民法院即可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自诉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自诉人上诉的案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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