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法院英Court of chancery英国隶属于大法官的衡平法院。在中世纪早期大法官就对普通法不予以受理的案件作出衡平裁制,予以补救。到15世纪初就形成了单独的大法官法院。起初已对衡平法和普通法上的案件都有管辖权,由于审理案件程序简便,费用较为便宜,效率较高,也较为公正,在15到16世纪,大法官法院发展很快,发生了与普通法法院争夺管辖权的矛盾,由于普通法法官和议会都反对大法官法院侵犯普通法法院的管辖权,因此从17世纪起大法官法院同意不再审理普通法上有适当补救的案件。1873年司法组织法令生效后,大法官法院被置于高等法院之下成为大法官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