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与司法法律调整机制中关系非常密切的一对范畴,实现国家职能的两种重要形式。立法和司法相辅相成,没有立法机关创制法律,无所谓司法存在,没有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立法目的便不能实现。各国立法的地位一般高于司法,不同的是各国司法机关对立法的影响或参与立法的程度不同。在成文法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上不能创制法律;但事实上司法机关的有关判例尤其是有权的司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司法解释,在司法活动中起到法律规范的作用。在成文法和判例法并行的国家,司法机关的判例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属于法的范畴,司法解释仍起法律规范的作用。西方国家司法对立法的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有权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并予以处理。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法院除享有诸如立法提案权之外不享有立法权,但它的司法解释和典型判例在司法实践中起着相当于法律规范的作用。各国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经验和法律在司法实践中能否获得实效,是各国立法机关立法时所不可忽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