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妇女保护 |
释义 | 根据妇女生理特点,在劳动过程中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日本劳动标准法》根据日本宪法第14条和第27条的规定,确立了“男女平等待遇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对妇女加强保护。同时,还专设第6章“妇女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条款,并明确规定,对违反者要给予惩罚。1972年施行了《劳动妇女福利法》,对提高妇女的地位和福利待遇,促进妇女的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育儿的协调、充分发挥妇女的能力和作用具有很大意义。妇女的保护,着眼于母性、妊娠、生育、哺乳婴儿等方面的保护。日本《劳动标准法》将保护母性作为雇主的义务。主要有下列保护规定:(1)妊娠中调换轻易工作。(2)产前、产后休假。允许怀孕妇女要求在产前有六个星期休息;雇主不得使产后未满6周的妇女工作,这是为了直接保护母性和子女。(3)生理休假。即经期假。妇女在经期深感痛苦或妇女所从事的职业对行经有妨碍,因而妇女要求经期假时,雇主不得使其继续工作。(4)育儿时间。为照顾母亲育儿,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除给予间歇外,每日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5)劳动时间上的保护。为照顾妇女的健康和有充分时间料理家务和抚育子女,禁止妇女加班加点和假日劳动。对满18岁以上妇女,加班加点的时间,一天不得超过两小时,一星期不得超过6小时,一年不得超过150小时。禁止妇女在假日劳动。对会计人员,每周加班不得超过6小时。雇主不得让妇女深夜劳动。(6)就业限制。禁止妇女从事危险和有害的工作,以及从事井下工作。如不得从事运转中机械和动力传动装置上危险部位的扫除、泣油、检查、维修工作和搬运重物工作,以及特别危险、有毒有害的铅、水银、苯等工作。(7)回乡旅费。妇女被解雇之日起14日内如愿回家者,雇主应支付必要的旅费。如因妇女自己责任被解雇的,雇主可以不负责。日本还将结婚退职制度和青年退职制度视为有效。由于夫妻分居,调换工作频繁,或没有保育所,夫妇各一方,多数为女方不得不退职抚育子女。《劳动标准法》应承认“休假权”。关于妇女休假期间是否有工资,一般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在劳动协议和雇用规则中作出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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