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
释义 | 法积极作用于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的限度和界限。法并不是万能的,它发生作用的局限性表现在,(1)法是社会发展的主观因素,法不能违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2)法自身的各种属性决定了并不是每一种社会关系都适合于法律调整,并且法不能代替其他的社会调整形式,而应当与其他社会调整措施相配合。(3)社会对法的利用程度影响着法的作用的发挥,一定的社会关系要求有适当的法律调整,法律规定超过了由社会制约的程度或达不到这个程度,都会对社会关系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使社会陷入过分的组织性(僵死、刻板)或无组织性。受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因素的制约,各民族对法的利用形式会有很大不同。认识法的作用,既看到法对社会有作用的一面,又要认识其作用的局限性,否则会给正确发挥法的职能和作用,带来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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