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理 |
释义 | 又称“法律学说”。法学家或法学工作者关于法的学说和理论。西方国家次要法律渊源之一。法理与法律解释中的学理解释基本相同,但在严格意义上,与西方国家一般所称的法律解释有别,后者主要是对制定法的解释。法理既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所阐述的理论,也包括各部门法的原理,即部门法理。但前者更普遍、更抽象。法理在历史上曾长期被作为法的重要渊源。古罗马法学家撰写的各种《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曾被官方公布与法律本身具有同等的效力。中世纪注释法学派、评注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等的解释与学说,对当时西方国家适用罗马法及其他法发生了重大影响。19世纪以后,由于西方各国立法运动兴起,编纂法典成风,立法(制定法)的地位上升,法理退居为次要法律渊源。其中,大陆法系国家法理的地位又要高于英美法系国家。法理在古代中国一直比较受重视,如唐人长孙无忌等撰的《唐律疏议》一书对《永徽律》逐条解释了词义,同时阐明了法理。经皇亲批准,该书本身也具有法律效力。在当代中国(除台湾等地外),法理不是法律渊源,但它对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仍有广泛的指导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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