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理学 |
释义 | 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的学科。来自拉丁文Ju-risprudentia,原意是法律知识,所以有时译为法学。在现代英语国家中,法理学往往被用作法哲学的同义词,都研究法的一般问题,有别于对某一法的部门和特定法律制度的研究。但二者有一定的差别;法哲学注重用哲学方法从哲学方面研究,阐述法的一般问题;法理学,特别是最早使用这一术语来表达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奥斯丁所谓的“法理学”,则强调运用分析的方法研究实在法的一般问题。在中国,“法理学”一词源自日本法学家穗秋陈重的著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当于法理学的课程在1949年至1978年间为“国家与法的理论”,1979年以后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的一般理论”。近年来,人们往往把“法学基础理论”简称为“法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学界有的学者倡议不妨使用“法理学”的名称,作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的一般理论”的简称,这一倡议在法学界逐渐取得共识。当代中国的法理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理学,它把哲学的、社会学的研究和对法本身的实证研究相结合,研究法的起源、本质、职能作用、发展规律、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创制、实现等基本问题,特别要着重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上述基本问题。由于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学最一般的问题,所以它需要依赖并概括其他法学学科的经验材料,并可为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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