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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分原则
释义

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否提起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是否申请强制执行,一般也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和终结,都起重要作用。此项原则最早见于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第1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唯有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在诉讼因取得诉讼结果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终止之前,当事人有停止诉讼的自由。”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一般也作了类似规定。十月革命后,列宁提出了国家干预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从而赋予处分原则以新的内容。1923年制定的《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在肯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同时,增加了国家对民事诉讼的干预,即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行为是否产生法律后果,由法院决定,并不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工3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进行处分。但是,这种处分行为对人民法院没有任何约束力。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权监督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国家的、社会或集体的利益,损害其他公民的民事权利,人民法院有权代表国家进行干预,不承认其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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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