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memorandum以前曾称为“节录”,本来的意思是帮助记忆,一般是指将讨论摘录下来的外交文件。备忘录说明事实,分析情况和列举论点,既无正式的开头的客套话,也不需要在文件后加以签署,往往在会谈之后亲自递交,或者作为照会或普通照会的附件送交。这样的备忘录对于谈判双方都无拘束力。但是,如果备忘录记录了谈判双方互相同意的内容,由双方加以签署,就成为对双方有拘束力的协议。备忘录可以有征求对方同意的性质的文件,如果对方送回备忘录,表示同意,则双方交换的备忘录成为有拘束力的协议。例如1984年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有《关于国籍问题中英双方交换的备忘录》。这个交换的备忘录对中英双方具有拘束力。另外,有时,两个国家民间团体用文字订立的协议也称为备忘录,例如中日1962年11月9日廖承志和高崎达之助签订的备忘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