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定期存款暂行规则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的信贷法规。定期存款须于存入之际,约定支出之期(至少须在三个月以上),未到期前,不得任意提取。存款金额至少须在5元以上。存单如有遗失,应由存户报告本行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经两个月后,如无纠葛等情,再由存户觅妥实保证人具立保单,方能补给存单。但于报告前被人冒取,本行不负责任。存款到期之日,如愿续存者,应到本行换领存单,从换单之日起,从新计算利息。存单不得在市面流通、抵押、转让,如有特殊情形,得本行许可,可将存单作为抵押品,向本行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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