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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员
释义

检察员

人民检察院中依法行使检察权,承办检察工作范围内各类案件的执法人员。在检察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检察业务的分工,分别配置于各业务部门执行职务。检察员在办理案件中,依法履行的职责:(1)对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侦查;(2)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聘请鉴定人;(3)参与现场勘验、检查,或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侦查和讨论;(4)向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人民团体和公民收集、调取证据;(5)依法进行搜查和扣押有关物品、文件、邮件、电报等;(6)对于承办的案件,草拟各种法律文书;(7)出席法庭,支持公诉;(8)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无违法行为,并提出意见;(9)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提出纠正或建议延期审理的意见;(10)监督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收押、监管、释放人犯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等方面,有无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意见;(11)对判处死刑的罪犯交付执行时,进行临场监督,发现可能有错误时,要求暂停执行;(12)对民事、行政的违法判决,提出意见;(13)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检察员承办的案件,对于下列问题应提出审查处理意见;(1)对控告、检举和自首材料,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2)对于检察院管辖并已立案的案件,提出对人犯采取强制措施意见,如人犯采取经强制措施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可提出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意见;(3)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应提出是否批准逮捕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4)对于检察院侦查终结和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提出是否起诉、免予起诉的意见;(5)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案件,提出是否变更原决定的意见;(6)对公安机关要求延长办案期限的申请,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7)对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抗诉的意见;(8)审查下一级检察院抗诉的意9己,提出是否支持抗诉的意见,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出进行抗诉的意见;(9)对控告、申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10)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对加刑、减刑、假释是否适当,提出意见;(11)对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的意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由该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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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4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