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1949年11月7日议会颁布。主要内容: (1)哥斯达黎加是单一制的民主共和国政体国家,实行三权分立。(2)议会行使立法权,采行一院制,由57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每2年改选一半;有权制定、修改宪法和法律,决定征税,批准条约,决定宣战,国内发生动乱时可经2/3多数票同意限制公民的某些自由、停止宪法保障等。(3)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行使最高行政权,由公民直接普选产生,任期4年,卸任后可隔届再次参加总统竞选;有权任命内阁部长、驻外使节,同外国签订条约,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统任命的各部部长组成,总统主持内阁会议;有权统一管理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卫生、教育、科学、文化等社会生活各方面事务,协助总统行使行政权。(4)最高法院、上诉法院、省和市法院、警察法院、劳工法院、选举法院、初级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由议会选出的17名法官组成,任期8年;有权进行违宪审查,经2/3以上法官同意可宣布议会颁布的法令或行政机关颁布的政令违宪。(5)国家保障私人正当权利。公民有人身、财产、劳工保护、宗教信仰、言论、结社、集会、年满18岁公民的选举等权利和自由。(6)国家不准设立军队,仅设国民警卫队(警察)维持社会秩序。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