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院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的全国最高审判机关。1927年4月18日南京国民党政府成立后,曾于同年10月25日公布《最高法院组织暂行条例》,规定最高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审判高等法院的上诉及控告案件。以推事5人组成合议庭,设民事二庭,刑事一庭。院长总理全院事务并监督其行政,有统一解释法令及必要处置之权。设首席检察官一人,检察官5人,处理关于检察的一切事务。1928年11月17日公布的《司法院组织法》修正案确认最高法院为司法院下设机关。“对于民刑诉讼事件,依法律行使最高审判权”。1929年8月国民党政府公布《最高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法院民、刑庭数由司法院院令定之。最高法院设检察署,置检察长一人。1931年12月公布的《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由司法院院长兼任最高法院院长。1932年8月国民党政府公布《最高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法院设在国民党中央政府所在地。负责管辖:(1)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刑事诉讼案件;(2)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之民事、刑事诉讼案件;(3)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4)非常上诉案件。该法1935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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