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赛罗的法律解释论 |
释义 | 西方在西赛罗以前法律解释理论属于修辞学的分枝。西赛罗将修辞学作了某些修正,应用于法律解释。解释的主旨倾向于弄清立法者的目的与意图、弄清法律规定中的所有的概念和词的准确含义,从而了解法律规定的真正意义。这有三方面:第一,直接的、严格的字面解释。通过这种解释,使案件得到公平的、正义的解决。西赛罗在《法律篇》中,以当时著名的柯瑞阿斯诉考波那斯案为例说明字面解释只能按法律文件每个词的真正含义严格进行,而不能参入解释者个人的任何意图。他认为这种解释非常重要,应放在解释理论的首位。第二,解释中衡平原则的适用。虽然法律设定的一般规则正确,但由于其绝对性存在某种缺陷,而不能解决后来发生的案件时,而由立法者或裁判官以宣告的形式说明在现时情况下应该怎样解决案件。拉丁格言说:“衡平是借助普遍的理性以纠正法律中那些特殊规定的不足”。西赛罗主张,首先是适用直接的字面解释,只有当第一种解释不足以弄清法律之真谛或立法者意图时才适用衡平。第三,法律冲突的解决。这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矛盾或冲突的法律如何解释和适用的问题。西赛罗认为,这时就存在着一个创制一种新的规则的问题。否则便不能解决案件。但这种创制并不是任意的。在这方面,西赛罗列举许多应注意的要素。如将冲突的法律进行比较,从中选出对处理案件是重要的、有价值的那一个;在冲突的法律进行比较选择时,要考虑哪个法律是最新颁布的,一般说最新颁布的法律是最重要的;还应考虑彼此冲突的法律的量刑轻重、原被告的情况等等。然后再综合考虑,作出合适的解释,以求案件的公正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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