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法规。1950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六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12月30日发布。共13条。主要内容:乡(行政村,下同)人民代表会议由乡人民政府召集,一般代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乡人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居民居住的自然状况划分选区,由选民选举;必要时,可由乡人民政府和乡人民团体共同商定,报区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区公所批准,特邀代表若干人;少数民族代表由民族杂居乡的居民单独选举。任期均为1年,连选连任。乡人民代表会议听取和审查乡政府工作报告,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建议与决议本乡兴革事宜,审议本乡人民负担及财粮收支事项,向人民传达解释乡人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并协助乡政府动员人民推行。乡人民代表会议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乡人民代表会议选举,负责主持会议,联系代表,并协助乡人民政府准备下届会议。主席、副主席当选乡长、副乡长时可以兼任。乡人民代表会议每月开会1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须有代表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各选区的代表得互推代表主任1人,在乡政府领导下,联系代表推行各项工作。凡土地改革尚未完成的地区,在乡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乡农民代表大会或乡农民代表会议得执行乡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根据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该通则由于情况变化自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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