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约法 |
释义 | 又称“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中国辛亥革命时期颁布的地区性宪法文件之一。1911年12月浙江省临时议会正式通过,浙江省军政府公布施行。分总纲、人民、都督、政务员、议会、法院、附则7章,共48条。主要内容与鄂州约法一样,如规定浙江军政府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按三权分立原则,组织政府,人民享有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秘密通讯、信教、居住迁徒等自由,并负有纳税及当兵的义务等。但也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1) 规定实行都督制。都督总揽政务,对外为全省之代表,有权公布并执行法律,有权提出法案及预算;遇有紧急必要时,得发代法律之命令,为预算外支出,但须于次期议会求其追认;有权出席议会并发言;有权统帅全省水陆军队。得依法律任命各司政务员,制定文武官规,宣告戒严。各司政务员职权是,襄理都督,承都督之命,执行政务,发布命令。(2) 扩大议会的权力。都督任命各司长时,须得议会之同意。议会得提出条陈于都督,得质问都督及政务员,求其答辩。议会以出席议员2/3以上,对于都督之法律上犯罪,得提出不信任书于中央参议院;议会有权解释约法,行使约法以外规定的其他权力。(3) 规定法院为司法审判机关。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对后来确定司法审判机关的名称有一定影响。该约法是浙江省颁布的第一个带有宪法性质的文献,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要求,是一个具有进步意义的较好的约法,但因得不到广大人民的支持,在实践中并未真正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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