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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被告
释义

行政诉讼被告

被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在我国,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适合被告的条件是:(1)必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力能力的行政机关,即合法成立,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后果。(2)必须是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里的作出,包括亲自所为或委托他人所为。(3)必须是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认规则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复议裁决,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行政饥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没有继承其职权的,应由同级政府作被告。(6)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饥构授权的由派出机构作被告。(7) 临时机构或非常设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该临时机构是几个参加其活动的行政机关的临时联合,以该机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参加其活动的几个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以临时饥构中某一参加者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谁的名义谁为被昔;如果陔临时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独立行健职杖,则处理该临时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此外,行政机关与忙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议益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当被告。(1)行政诉讼的被告与民事被告区别有二:行政诉讼的被告,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民事诉讼的被告为民事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的行政机关。(2)行政诉讼的被告没有法人资格的限制,可以是法人的内部机构。因为行政湃讼的关键在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纠正违法的行政行勾,并且行政赔偿费用由国家各级财政列支;而民事诉讼被告必须是公民或法人,因为最后承担财产责任的只能是法人,而不是法人的内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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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