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
释义 |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6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表明: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文件中得到具体化。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对资产阶级提出的司法独立原则的批判继承,二者虽有联系,但性质和目的是根本不同的。资产阶级在反封建专制中提出司法独立原则,是为了利用法律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当中,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则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法的有效实现,为了维护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利益。资产阶级提出司法独立的原则,是以“三权分立”的理论为基础的,在实践中,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的一个方面;在中国,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贯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与坚持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在目的上是一致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思想上、政治上的领导,这种领导活动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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