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供证据 |
释义 | 各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就其诉讼请求所必要的事实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一方援引一个证据时,应将此证据通知参加诉讼的任何一方,并应主动地将证据通知对方当事人。对于上诉案件,在初审中已经提交辩论的证据,不必再通知对方。但是任何一方仍可以要求通知证据,当事人一方如持有某项证据,法官可以根据另一方的请求,责成其把该项证据提供出来,并规定将证据通知对方的期限,如有需要,还应规定通知的方式;法官可以摈弃那些没有适时通知对方的证据,对于按规定归还通知证件的当事人可以强迫他们归还。出现以上情况时,法官可采取强制处分。强制处分可以由作出这种处分的法官加以取消。一项正式证书或私人署名的证件在第三者手中,此时,他可以请求受理法官命令第三者提供一份复本,或交出证书、证件。提出这种要求可以不拘形式。如果法官认为当事人这一要求合理,就可以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1条第2款之规定,要求或命令持有证据的第三者交出或提供证书或证件的原本、副本或摘要,必要时,可给予强制处分。如果遇有困难或某种合法障碍,命令交出或提供证书、证件的法官,根据不拘形式的请求,可以撤销或改变他的决定。第三者可以在作出新的决定后15天之内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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