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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身保护状
释义

人身保护状

在普通法国家中,由法院或法官签发的,命令拘押者将被拘押者送交法庭的一种令状。人身保护状的目的在于对拘押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以纠正对人身自由的非法侵犯。这种起源于英国的令状确切的创制时间已难以查考,但是在1215年大宪章之前已有多种令状起过类似于人身保护状的功能。中世纪时,人身保护状曾被用来命令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到皇家法院。到了亨利七世统治时期(1485—1509),人身保护状发展到了它的近代形态,即成为保护人身自由免受官方当局侵犯的一种方式。1640年的《人身保护令状法》规定,如果扣押是依据国王或其枢密院的命令所进行的,人身保护状便具有议会制定法的效力。1679年《人身保护状修正法》进一步弥补了这种程序存在的一些缺陷,为了使对人身自由的破坏及时得到补救,该法授权法官可以在休庭期间发布人身保护状。它规定,对于大法官或高层法院法官所发布的人身保护状,扣押人须在20天之内将被扣押者送至发布令状者处。任何拒绝执行该令状的法官都要受到若干种严厉处罚。财政法院、王座法院以及普通诉讼法院都有权发布这种令状。后来又制定若干法律(诸如1689年《权利法》、1816年《人身保护状法》等对这一程序不断改进。人身保护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受私人监禁者。1960年又制定了新的法律,进一步缩小了可以拒绝执行人身保护状者的范围,并设立了新的上诉渠道。由于人身保护状对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方面的极端重要性,所以直到今天,仍然是英美法国家最常签发的令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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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3:5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