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与人身有关的自由和权利而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人身健康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违法拘留、收容、劳动教养、逮捕、管束、限制等,对此国家应予以赔偿。人身自由损害赔偿在行政侵权责任中应具有独立的意义,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同时,也会侵犯公民的身体权和财产权,因此,除赔偿对人身自由的损害外,还应赔偿公民身体或财产的损害,彼此间不应“折抵”。人身健康损害赔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身体伤残、患有疾病及至死亡等情况,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对此赔偿的范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伤害身体后通过医疗能够复原的,其赔偿范围应包括医疗费和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伤害身体致残,其赔偿范围除医疗费和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包括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如果伤害公民身体致其死亡,国家赔偿范围还应包括死者的丧葬费,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精神损害赔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如对名誉之毁损、对人格之侵害、对姓名权之损害等,由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赔偿方式,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荣誉后,根据损害的严重程度,给予一定的金钱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