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检查程序公安司法机关为了确定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而对其人身进行观察,借以发现和收集有关证据的诉讼程序。在侦查阶段,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除紧急情况外,检查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应向被检查人出示证明。检查时还应吸收两名与案无关的见证人在场。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有权对其强制进行。检查时,不得非法侵犯被检查人的人身权利或者侮辱其人格。在处理强奸案件时,可以进行处女膜检查。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受指派或聘请协助检查的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及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检查,认为需要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