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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证
释义

人证

证据分类的一种。物证的对称。通过特定人对有关案件事实或一定情节所作的陈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证,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鉴定结论,以及鉴定人对鉴定过程和判断意见的口头说明。上述几种诉讼证据,除鉴定结论必须制成书面形式以外,其他几种证据,原则上应是口头陈述,由办案人员记录在卷。但也不排斥书面陈述的形式。在法庭审理时,除被告人必须到庭作口头陈述以外,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一般应到庭作口头陈述。但是,如果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因故不能到庭时,也可以由审判人员宣读证言笔录、书面证词和鉴定结论,或者当庭播放录音。人证的特点是通过人的感知而对事实作出精神上的反映,并通过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而成为诉讼证据。在收集和审查判断时,必须注意人证形成的特点。收集的方法主要是通过个别讯问或询问,或者让其以个人名义写出书面材料。在审查判断时,要充分注意提供人证的个人的主观因素和各种客观条件。例如,他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精神是否正常、文化水平、职业特点、个人品质等。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人证特指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口头陈述。它们把被告人、被害人、鉴定人、警察等都视为证人。这些人在法庭上对案情事实所作的口头陈述,都是人证。除特别规定的以外,原则上排除人证的书面形式和传闻证据。但是证人的意见,也可以作为人证的内容予以采纳。大陆法系国家人证的范围与我国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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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