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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供外国法资料的欧洲公约
释义

提供外国法资料的欧洲公约Eurapean Conventionconcerning Information on Foreign Law

欧洲理事会于1968年6月7日在伦敦签订的公约。《公约》共21条,主要内容是:《公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国际互助制度以便利司法机构取得外国法资料。为此,各缔约国应设定接受机关和承转机关受理另一缔约国或本国司法机关提供资料的请求,接受机构还应作出答复。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规定《公约》仅适用于提供关于缔约国司法组织及其在民商事方面的法律和诉讼程序的资料,但缔约国之间可以订立协定,扩大《公约》适用范围。关于提供外国法资料的请求,《公约》规定应由承转机关(无承转机关时由司法机关)送交给被请求国接受机关。司法机关在其提出的请求中,应表明本身及案件的性质,希望获知的法律问题、必要的事实及与请求中主要问题有牵连的其他问题;如果不是由司法机关起草的请求,应附有司法机关授权的决定。关于答复问题,《公约》规定被请求国接到请求后,由有权答复的机关客观、公正、迅速地提供请求者所需材料,在适当情况下,还应包括有关的法律内容和司法判例,以及使请求者正确理解所必需的任何其他文件。答复可由承转机关转达或直接送达司法机关。如果请求提供资料的案件影响请求国利益,或答复有损其主权及安全,则被请求国得拒绝答复。答复所提供资料,对提出请求的司法机构无拘束力。答复机关可要求请求者提供补充资料。此外,《公约》规定,请求及答复均使用被请求国语言;答复不是征收任何费用或要求偿付开支(私人团体或律师所作答复除外),但缔约国之间得排除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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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