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僧祗户 |
释义 | 北魏时向僧官缴纳定额地租的依附农民。北魏献文帝应沙门统(统辖僧尼的僧官)昙曜的请求,允许僧曹占有僧祗户。《魏书·释老志》:“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祗户;粟为僧祗粟。”僧祗户依附于僧曹,不再列入国家统一户籍,不向国家承担赋役义务。僧祗户虽由僧曹占有,但实际上,大量的僧祗户为寺院所拥有。北魏寺院地主的经济实力,因拥有大批僧祗户而增强。北周武帝禁佛毁寺,僧祗户也被恢复国家编民的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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