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的损失确定 |
释义 | 一、不当得利的损失确定 不当得利的损失确定:是根据权利人实际所受的损失认定,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满足的条件为,获得利益的一方所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其所得利益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成立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不当得利成立条件如下: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2.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3.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以及继承权请求权等,由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一种,因此,不当得利也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是三年,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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