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调整机制的子系统 |
释义 | 法律调整机制中借以实现法律调整的主要法律手段的系统。与法律调整过程的三个基本阶段相适应,有三个主要法律手段:(1)法律规范;(2)法律关系;(3)实现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行为。相应地,也有三个法律调整机制的子系统。(1)在法的创制阶段以法律规范为中心的子系统。法律规范在法律调整机制中起着规范性根据的作用,法律规范的形成标志着法律调整的开始。法律规范的外部形式(法律渊源)是规范性文件,而规范性文件发挥作用又需要其他法律手段的存在,如立法技术、法律解释、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等等,这些法律手段结合在一起构成第一个子系统。(2)在法的实施阶段以法律关系为中心的子系统。法律关系是在发生一定法律事实的情况下社会关系参加者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规定导入一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当中。法律规范的规定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具体化的第一步是建立一般的法律关系,即确认社会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主体能力。然后,在出现法律规范事先规定的情况即法律事实时,建立各种不同种类的具体法律关系,使一定的社会关系主体享受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法律事实、社会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主体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等共同构成第二个子系统。(3)在法的实现阶段以实现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中心的子系统。实现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实际活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抽象的权利与义务转化为具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中具体主体可能享受的权利与应该承担的义务已经转化为主体的实际行为。实现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和行为人的法律意识等构成了第三个子系统。法律意识在法律调整机制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它不是法律调整机制的一个子系统,但它可以构成法律调整机制的子系统的内部因素,而且还可以独立于法律调整机制外发挥思想影响的作用。法律意识不限于在法律调整机制的某一个子系统中起作用,而是贯穿于法律调整的始终,在所有的子系统中都起作用。离开法律意识,法律调整机制的每一个子系统都不可能正常地发挥其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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