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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则
释义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则rules or procedur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关于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的规则。在国际商业仲裁中,仲裁庭进行仲裁的程序可以由仲裁当事人通过共同同意决定。这是各国立法和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模范法》所一致公认的原则。有时仲裁当事人在其主契约的仲裁条款中已经规定有仲裁程序规则,有时他们在争端发生后才在仲裁合同中作出这种规定。但是,他们很少自行作出仲裁程序规则,而只是引用已有的某一套标准程序规则,他们也可以采取其本国或外国的仲裁法或民事程序法中规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甚至授权一个第三人决定一个程序上的问题。在决定程序规则上,当事人并无时间的限制。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他们还可以共同决定或修改程序规则。在当事人并未明示或默示规定程序规则的情况下,仲裁员要建立其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以填补缺漏,但应将这些规则提请各当事人同意。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仲裁庭所建议的程序规则,也应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只有一方同意,仲裁员只能修改其建议或者辞职。当事人或仲裁员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程序上所决定的问题包括:(1)仲裁地:仲裁当事人可以决定仲裁地,这是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模范法》第20条(1)所明文认可的。他们可以选择争端发生地、多数证据所在地、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员惯常居所地作为仲裁地,也会选择仲裁裁决将在那里执行或者缔结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约的那个国家作为仲裁地,如果当事人未选择仲裁地,仲裁地应由仲裁庭斟酌具体情况,包括当事人的便利,予以决定。(2)语文:进行仲裁所用的语文可以由仲裁当事人双方共同决定,不必用仲裁地的语文。如果当事人不能共同决定,也由仲裁员决定。选定的语文在原则上应使用于一切书面和口头陈述以及仲裁裁决的起草。每一当事人有权以其自己的语文作出陈述,但是须以其自己的费用译成选定的语文。(3)口头讯问或只用文书:当事人可以共同决定仲裁程序用口头仲裁,或只用文书仲裁或用这两者混合的方法进行。(4)对程序进行的计划:当事人双方和仲裁员可以共同决定仲裁程序进行的时间表。他们可以决定各个不同仲裁步骤进行的期限,并且详细地规定在每一个步骤中应完成的事项。(5)证据:当事人和仲裁员可以共同决定提出证据的方式。他们也可以共同决定证据的方法和方式及其可以接受性、有关性、重要性和分量。他们还可以引用国际律师协会所作出的规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提出和接受证据的规则。此外,他们可以共同决定讯问证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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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1:50